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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双**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司)因与被申请人季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双**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争议房屋现值评估过高。争议房屋至今未办理完成全部相关手续,不具备市场流通性,原审法院按假定争议房屋具备市场流通性评估争议房屋的市场现值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在判决过程中直接将房屋现值判令归季*所有,而未考虑我公司的开发建设成本,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以及我司出售房屋所应当缴纳的税金明显有失公正。原审法律未将上述开发建设成本及税金进行考虑,而直接判令我司向季*支付房屋现值,导致我司所支付的款项已大大超过实际利润。原审法律所作责任比例划分明显过高。季*在购房时明知房状况,而购买争议房屋,不具备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先决条件,我司起诉系因其长期拖欠购房款未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季*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令双旭房产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明显依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双**司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合同的无效致使季*无法获得可以期待的利益,因此对于季*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按照涉案房屋具备可上市交易条件来计算,故一、二审法院以假定涉案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为前提评估争议房屋的市场现值是正确的。对于责任比例的分担,结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一、二审认为双旭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双**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双**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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