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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杨**、杨**、杨**、杨**、杨**、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杨**、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杨**、杨**、杨**、杨**、杨**、杨**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经被之前的判决认定有效,那么协议中的内容都应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中的北京**×号平房就不具有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则证明没有产权的不动产就是违法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交付了违法的不动产就应为此承担责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三间平房原产权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那么上述房屋拆迁时无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是通过何种方式让渡的权益,最终拆迁主体都应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因此我方向其主张拆迁款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方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辩称:协议中约定了北京市西城区×平房属于自建房,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对此李**一家明知。北京市西城区的三间平房的拆迁补偿款,我单位并未领取。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主张。

杨**辩称:北京**平房已经拆迁,我根据合同及法院的判决书,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款。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于1985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交付给李**使用的北京市西城区×号的房屋为自建房,对此双方应是明知的,故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杨**、杨**、杨**、杨**、杨**、杨**、杨**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并无不当。《协议书》中约定交付李**使用的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现已被拆迁,杨**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款项,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杨**、杨**、杨**、杨**、杨**、杨**、杨**要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金融街街道办事处返还上述拆迁补偿款的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杨**、杨**、杨**、杨**、杨**、杨**、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杨**、杨**、杨**、杨**、杨**、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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