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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配送中心与齐立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配送中心诉被告齐立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朝阳区石佛营西里x号楼x单元x号,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证以证明该主张。原告认为因本案合同租赁地在通州区潞城镇东小营村,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本案诉争租赁合同履行地为通州区潞城镇,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齐立更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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