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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公司)与被告北**航非凡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紫**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紫禁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八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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