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11月26日以马**与邓**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邓**负担(已交纳);反诉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