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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11月26日以马**与邓**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邓**负担(已交纳);反诉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马**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马**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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