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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三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被申请人提供的《就业规则》作为其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该制度为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亦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严重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事实存在。(二)一、二审法院适用证据错误。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公证书不符合《公证法》规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该公证证据属于违法证据,当属无效,法院不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第一三**有限公司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三**有限公司不支付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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