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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公司与厦门**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厦**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欧**、人民陪审员边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89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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