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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限公司经销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北京中**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限公司经销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北京中**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存储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的位于南疆26货场、货位是D3/D4仓库内的“顽石(VANSHI)”轮的62797吨铁矿。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中储**限公司经销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存储于被告天津港远航国际**限公司货场的“顽石(VANSHI)”轮62797吨铁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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