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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碧**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杰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我公司已因杨*触犯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而做出对其进行开除的处理通知,并给其发了快递并刊登公告解除其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第二,我公司已不欠被诉方任何材料款,我公司已经结清了与其所有业务款项。杨*给被诉方打欠条时已非我公司在职职工,其无权对外打欠条,且杨*与杨**涉嫌恶意串通。第三,杨*系本案关键证人在一二审却未出庭。请求高院依法驳回被申诉人诉讼请求,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杨**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杨*曾系碧**公司员工,且负责采购原材料,杨*的职务行为,碧**公司应当负责。故碧**公司应就杨*向杨**出具的欠条行为承担责任。碧**公司称与杨**之间的所有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由于申请人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碧**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碧**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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