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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被告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2年3月21日到海淀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9月12日生下女儿周**。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造成双方感情不和。自2013年女儿出生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双方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1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婚姻关系。女儿周**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母亲携带,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婚后财产共计50万元,应依法平均分割。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宝马MINI车价值约30万、存款10万、家具约15万;3、婚生女周**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有错误我可以原谅他,如果我有错误我也愿意改正,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顺利。2012年3月21日原告祖父病危,为了却老人心愿,原被告登记结婚并于当日共同赶往原告老家看望老人。在原告祖父去世后,原告父亲悲伤劳累以致病倒,为了帮家里分担,被告毅然放弃了去美国学习机会,全身心投入家庭的照顾。除在原告祖父所在地武汉举办婚礼外,原被告还分别在北京和河南举办了两场盛大的婚礼,原告在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面前明誓坚贞的爱情。婚后二人生活幸福、感情和睦,常有互相关爱之言语及行动,并相伴旅行,并无任何感情不和之处。尤其自2013年9月12日双方女儿出生之后,家庭生活更为完满。因此,原告所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和等并不属实,更不存在分居的情况,也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感情破裂情况,为维系双方多年的感情及女儿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特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乔**于2012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12日生育一女周×2。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询,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后能共同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一定矛盾发生但并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彼此间已建立的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和谅解,合力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夫妻在处理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孩子利益为重。在对待离婚问题时,双方均应慎重。希望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共创幸福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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