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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广**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霸王(广**限公司(以下简称霸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广州德**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霸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断认定唐**于2007年12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的情节,没有法律依据。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证据支持,亦不应认定。在本案中,唐**并未向法庭提交《加班通知》或者《加班记录单》一类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与唐**之间存在加班问题。因此,就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说,根本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二)德**司是根据唐**旷工的情节,与其解除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申请人不应与德**司连带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加班费部分不应予以受理,法院确认自2007年12月15日开始加班一事,不符合法律规定。(四)二审法院对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未予审查,被申请人未予质证,法院此举有失公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唐**提交的公证电子邮件显示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双休,2011年10月及11月工资条均显示其出勤天数多于法定工作日天数,2012年五一放假通知表明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霸王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唐**存在周六日上班情况,且霸王公司未提交完整的考勤记录,霸王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二审判决对唐**2011年12月31日之前每周工作六天、除春节外其他法定节假日均不休息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无不当。鉴于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霸王公司亦存在过错,其对德程公司给付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霸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霸王(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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