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伍*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李**申请执行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姚**和李**向本院申请变更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称:我与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将本案涉及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我。李**已向伍*邮寄送达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通知书》,并作了公证,另外还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现我申请将(2014)二中执字第76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李**变更为我。

李**称:我与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将本案涉及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给姚**。我已向伍*邮寄送达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通知书》,并作了公证,另外还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现我申请将(2014)二中执字第76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我变更为姚**。

本院查明

伍*称:我不同意姚**和李**的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理由为:一、李**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李**承担违约责任之前,其不能转让债权,否则我将无法追究李**的责任;二、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李**以个人名义向我出具《保证书》,要求我出示其认可的银行批贷函,交给其七个房产证原件,就配合我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但在我达到上述要求时,李**却没有履行承诺,因此在借款协议中,李**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如果其转让了权利,我的权利无法实现,所以现在李**的债权不能转让;三、我起诉李**关于借款数额、履行解除抵押登记义务及李**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诉讼正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我和李**的借款协议还存在着巨大争议,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李**的债权不能转让;四、我已向你院提交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你院正在审查过程中,在审查结果出来前,李**的债权不能转让。

经审查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李**申请执行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二中执字第768号。执行过程中,李**和姚**共同向本院申请变更姚**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李**和姚**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将其享有的该案债权以及相应的抵押权转让给姚**。李**于2014年12月17日向伍*邮寄送达《债权及抵押权转让通知书》,北京**证处于同年12月19日出具《公证书》,对上述邮寄送达进行公证确认。李**于2015年1月24日在《金融时报》刊登《债权及抵押权转让通知书》,对上述债权及抵押权转让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姚**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转让协议签订后已公示,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伍*所提抗辩理由与该案债权及抵押权转让无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二中执字第76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李**变更为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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