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安建筑劳务**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一十七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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