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航**有限公司与YUSHUMING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八十七元,由北京航**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八十二元(已交纳),由俞**负担四千一百零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本院减半收取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北京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