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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北京**修服务部、北京市**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久来科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份有限公司、北京**修服务部、北京市**俱乐部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有限公司、北京**修服务部、北京市**俱乐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有限公司、北京**修服务部、北京市**俱乐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鉴定费12320元,由北**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北京金**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已交纳),由北京**修服务部、北京市**俱乐部以及北京市久来科贸**公司负担118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1770元,由北京**修服务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800元,减半收取35400元,由北京金**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北京**修服务部负担11800元,北京市**俱乐部负担11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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