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邰**诉被告安徽永辉超**广场分公司、安徽**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邰**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邰昭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邰昭林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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