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有限公司与央视**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金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简称央**公司)、原审被**技有限公司(简称美如画公司)、邹**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9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金亚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原审被告邹**到庭参加了询问,原审被告美如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央**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我公司发现金**公司及美如画公司生产的、美如画公司销售的“美如画V8机顶盒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电视“直播”、“回播”服务,涉及的电视频道有CCTV1、CCTV2、CCTV3、CCTV4、CCTV5、CCTV6、CCTV7、CCTV8、CCTV9、CCTV10、CCTV11、CCTV12、CCTV新闻、CCTV少儿、CCTV音乐、CCTV女性时尚、CCTV电视指南、CCTV-NEWS、CCTV体育赛事、CCTV国防军事、CCTV高尔夫·网球、CCTV第一剧场、CCTV中学生、CCTV证券资讯,共计24套。涉及的电视节目有:《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新闻》、《直通2014世乒赛预选赛》、《军事纪实》、《楚国八百年》、《法律讲堂》、《新闻直播间》、《寻宝》、《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对话》、《天天把歌唱》、《综艺喜乐汇(生活如歌)》、《第二十二届冬奥会闭幕式》、《国宝档案》、《百家讲坛》、《远方的家》、《匈奴最后的都城》、《走进科学》、《二套平安365》、《法律讲堂》、《夜线》、《一线》、《精彩音乐汇》。我公司经中**视台授权,取得了以上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未经授权即进行以上电视频道和电视节目的“直播”、“回播”服务,明显是对我公司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故意侵害,亦是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美如画公司、金**公司、邹**:1.立即停止侵权;2.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新浪网科技频道首页、腾讯网科技频道首页上刊登侵权声明,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及合理支出5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辩称:1.央**公司所列的节目都是在频道项下播放的节目,存在重复主张的问题。2.所有节目的录制人都是中**视台,中**视台给央**公司的授权仅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因此我方不认可其享有其主张的著作权,央**公司主体不适格。我方认为也不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我方仅是硬件生产厂家,出厂前没有加装任何软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美如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辩称,涉案产品已经停止销售。关于复制权,公证书中都可以显示央视的标志,播放的就是央视本身的频道和节目,用户观看的节目提供方就是中**视台,应该不存在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是一种类似于导航或搜索的行为,机顶盒不包含内容。

邹**向一审法院辩称,我认为宣传中的VST全聚合和我方的VST不是一回事。宣传中的说法仅是宣传,实际上没有合作。VST全聚合就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视台系涉案电视频道CCTV1、CCTV2、CCTV3、CCTV4、CCTV5、CCTV6、CCTV7、CCTV8、CCTV9、CCTV10、CCTV11、CCTV12、CCTV新闻、CCTV少儿、CCTV音乐、CCTV女性时尚、CCTV电视指南、CCTV-NEWS、CCTV体育赛事、CCTV国防军事、CCTV高尔夫·网球、CCTV第一剧场、CCTV中学生、CCTV证券资讯(共计24套)的运营方,为上述节目频道的广播组织者。同时,中**视台亦自行制作及转播相关电视节目,包括央视网主张的《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新闻》、《直通2014世乒赛预选赛》、《军事纪实》、《楚国八百年》、《法律讲堂》、《新闻直播间》、《寻宝》、《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对话》、《天天把歌唱》、《综艺喜乐汇(生活如歌)》、《国宝档案》、《第二十二届冬奥会闭幕式》、《百家讲坛》、《远方的家》、《匈奴最后的都城》、《走进科学》、《二套平安365》、《法律讲堂》、《夜线》、《一线》、《精彩音乐汇》节目。其中《第二十二届冬奥会闭幕式》原始权利人是国际奥组委,央视网自称系经授权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直播和点播的权利,但授权书仅有个人签名,且未翻译。

2009年4月20日,中**视台将该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的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学术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便利,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可以针对侵权行为,以其自己的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提出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获得赔偿等在内的各种法律措施。前述授权内容字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我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4年2月21日,央**公司向北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人及央**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在淘宝网(www.taobao.com)的美如画官方旗舰店购买美如画V8高清网络电视机机顶盒播放器一台,销售页面显示“美如画机顶盒与VST深度合作,独家支持VST底层平台,服务升级快捷,可DIY1000+电视频道直播,免费电影点播上百万,全国分布上千云服务器,清晰度更高,缓冲更快,不卡顿”。公证处于2014年2月24日收到播放器后,将购得播放机一台打开(播放器上贴有条形码),将内部包装物品拍照。打开上述已经打开过的播放器并接入互联网,并设置好相关的网络参数,同时将播放器连接上电视机,之后播放相关电视频道和电视节目,并进行摄像。网络播放器开机后,系统提示安装装机精灵,在安装完毕后系统界面中部显示“云电视”按钮,点击该按钮下方存在VST直播、电视播放、电视回放三个子功能按钮,点击“VST直播”、“电视直播”按钮后进入电视频道播放,依次可以观看涉案的24个频道,返回到前述界面可以看到电视回看按钮,点击该按钮可以观看涉案的电视节目《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新闻》、《直通2014世乒赛预选赛》、《军事纪实》、《楚国八百年》、《法律讲堂》、《新闻直播间》、《寻宝》、《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对话》、《天天把歌唱》、《综艺喜乐汇(生活如歌)》、《国宝档案》、《第二十二届冬奥会闭幕式》、《百家讲坛》、《远方的家》、《匈奴最后的都城》、《走进科学》、《二套平安365》、《法律讲堂》、《夜线》、《一线》、《精彩音乐汇》。

央**公司提交了美如画公司的网站首页打印件,该网站网址为www.mygica.cn,通过ICP/IP备案系统查询到该网站的备案企业为金**公司。央**公司为购买涉案设备支付798元,支付公证费5000元。

关于VST全聚合,ICP/IP备案显示该www.91vst.com网站的负责人为邹**。在该网站的主页上显示“VST小组是来自于五湖四海、志同道合的优秀开发者共同组成,并致力于电视应用软件开发的非盈利兴趣小组。自2009年成立以来,VST小组坚持从用户体验入手,时刻关注用户反馈,不断改进、不断创新,迄今共同开发了多款热门实用的电视应用软件。每款软件都有专门的开发者维护,每周按时更新,力争产品体验的便捷化、极致化,力求给用户带来电视上的极致体验和视觉盛宴”。

央视网还提交了该公司的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该公司主要从事视听节目播放服务,金亚太及美如画公司均从事类似业务。

美如画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金**公司之间的《品牌经营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金**公司负责产品开发实现和生产,美如画公司负责协助。开发实现中涉及所有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产品市场策划、推广、广告投放、销售及分销体系建立等工作,由美如画公司负责,金**公司有知情权。**公司只是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产品开发和生产由金**公司提供。**公司还提交了一台涉案产品,证明内存只有1024兆,不存在任何涉案电视剧内容。同时该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官方网站的页面,证明美如画网站由金**公司所有并管理。

金**公司提交了美如画商标权证,金**公司系该商标所有权人,与美如画公司无关。金**公司认为其仅生产涉案产品,但不包括相关软件,美如画公司未依法经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金**公司还提交了(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3号案件的庭审笔录及证据清单等,其认为金**公司在向美如画公司交付产品之前未加装任何软件。金**公司还提交了(2013)海民初字第21468号及(2014)一中民终字第3583号判决书,金**公司认为涉案产品不会给央视网造成不良影响,金**公司只是硬件生产商,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中**视台系涉案CCTV1、CCTV2、CCTV3、CCTV4、CCTV5、CCTV6、CCTV7、CCTV8、CCTV9、CCTV10、CCTV11、CCTV12、CCTV新闻、CCTV少儿、CCTV音乐、CCTV女性时尚、CCTV电视指南、CCTV-NEWS、CCTV体育赛事、CCTV国防军事、CCTV高尔夫·网球、CCTV第一剧场、CCTV中学生、CCTV证券资讯(共计24套)的运营方,亦为上述节目的广播组织权人,其对上述24套节目享有相应的权利,虽然上述节目具有公共属性,但并不否认央**公司作为中**视台的下属公司经中**视台授权享有的相应私权利,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亦需依据盈利及支出情况来运行相关的网站及电视节目等。现有证据亦表明,《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新闻》、《直通2014世乒赛预选赛》、《军事纪实》、《楚国八百年》、《法律讲堂》、《新闻直播间》、《寻宝》、《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对话》、《天天把歌唱》、《综艺喜乐汇(生活如歌)》、《国宝档案》、《百家讲坛》、《远方的家》、《匈奴最后的都城》、《走进科学》、《二套平安365》、《法律讲堂》、《夜线》、《一线》、《精彩音乐汇》系中**视台自行拍摄制作的电视节目,依据节目的制作及片尾署名情况,央视网经中**视台授权享有对外授权上述节目通过网络传播的独家权利。故央**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播、回看涉案的电视节目。涉案《第二十二届冬奥会闭幕式》因未提交授权文件的中文翻译件及相关机构的资质证明,不足以证明央**公司享有该节目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审法院对央视网关于该节目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品牌经营委托协议》,金**公司系涉案产品的生产商,美如画公司为该产品的销售商,但二者对外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在产品的包装上均标识“美如画”,该名称同时为金**公司的商标标识,也是美如画公司的企业名称,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现有证据表明,金**公司与美如画公司合作共同生产、销售美如画V8产品,该产品在接入互联网后自动实现同步直播电视功能及回看电视功能,其中直播电视功能部分通过VST全聚合应用实现的。而邹**系涉案VST全聚合的网站负责人,邹**认为其与涉案VST全聚合无关,因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对网站www.91vst.com的介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应当对该应用未经许可擅自转播央视网享有权利的节目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央**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视频道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央**公司与金亚太、美如画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金亚太公司及美如画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生产销售的V8播放器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频道的直播,该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增加涉案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增加了涉案网络应用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流量,显然损害了央视网通过网络直播获取收益的权利。

作为中**视台授权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央视网对于涉案的节目《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中国新闻》、《直通2014世乒赛预选赛》、《军事纪实》、《楚国八百年》、《法律讲堂》、《新闻直播间》、《寻宝》、《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对话》、《天天把歌唱》、《综艺喜乐汇(生活如歌)》、《国宝档案》、《百家讲坛》、《远方的家》、《匈奴最后的都城》、《走进科学》、《二套平安365》、《法律讲堂》、《夜线》、《一线》、《精彩音乐汇》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提供在线点播服务。金亚**公司及美如画公司同时通过电视回看的功能提供上述节目的在线回看,该行为属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金**公司及美如画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二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涉案V8高清播放器的软件系何方集成至硬件设备内,并不影响对产品审核义务。邹**作为VST全聚合网站的经营者,提供涉案VST全聚合应用软件,并且与金亚太及美如画独家合作,向公众提供央视电视频道的在线直播服务,该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与金**公司及美如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金**公司、美如画公司、邹**通过涉案产品向公众提供电视频道直播及电视节目的点播服务,已经侵害了央视网的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鉴于金**公司、美如画公司、邹**在服务过程中明确标识了相关节目频道来源于央视网,并未给央视网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央视网要求金**公司、美如画公司、邹**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一审法院不再支持。至于央视网请求的赔偿数额,因缺乏证据支持,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支持,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酌定。央视网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美如画公司、金**公司、邹**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一审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美如画公司、金**公司赔偿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五十万五千七百九十八元,邹**在十五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美如画公司、金**公司、邹**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金**公司生产的产品只是高清电视机顶盒,产品本身只是用于增强电视清晰度的硬件产品,出厂时并未加装任何侵权软件,也不具备网络直播和回放功能。涉案产品进行VST直播及电视回放时均需要下载安装第三方软件才可能实现。其次,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涉案产品中第三方软件由谁加装,才能确定侵权人。根据金**公司与美如画公司签订的《品牌经营委托协议》,金**公司只负责硬件生产,涉案产品是美如画公司销售过程中,人为加装第三方软件造成的,金**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此外,金**公司与美如画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二者并不存在关联关系。美如画公司与金**公司之间除了代理销售之外,没有任何交叉和关联。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案由“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不符合案由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其次,央**公司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应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央**公司同意认为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邹**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是认为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亦未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

美如画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金**公司与美如画公司签订的《品牌经营委托协议》中载明:“甲(金**公司)乙(美如画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起MYGICA美如画商标品牌产品及服务的策划、推广和销售等整体品牌经营工作”,“甲方授权乙方其MYGICA美如画商标品牌产品独家经营权”,“本协议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美如画产品进行选型、开发;由乙方负责美如画产品的市场策划、推广,并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销售美如画产品”,“产品的选型根据市场、销售期、销售量等因素由乙方负责制定,经甲方最终确认后定案和执行。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否决权”,“产品的规格、包装、说明书、光盘版面等由乙方负责设计、撰写、制定,经甲方最终确认后定案和执行。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否决权”,“产品的开发实现和生产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甲乙双方以购销方式合作……双方协商一定的百分比作为甲方利润”。

涉案V8高清播放器外包装上载明厂商为金亚太公司,商标为MyGica美如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庭审过程中,金**公司明确表示撤回本案案由不符合案由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于撤销的上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央视网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公证书、发票、权利证明文件、网页打印件、备案信息、工商打印信息,金亚太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品牌委托协议、庭审笔录、发票及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美如画公司提交的品牌委托协议、V8播放机、网页打印件,及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及二审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金**公司主张其仅生产高清电视机顶盒的硬件,出厂时并未加装侵权软件,涉案机顶盒是美**公司加装第三方软件导致侵权,金**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金**公司与美**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金**公司与美**公司签订的《品牌经营委托协议》中载明:“甲(金**公司)乙(美**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起MYGICA美如画商标品牌产品及服务的策划、推广和销售等整体品牌经营工作”,“本协议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美如画产品进行选型、开发;由乙方负责美如画产品的市场策划、推广,并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销售美如画产品”,“产品的选型根据市场、销售期、销售量等因素由乙方负责制定,经甲方最终确认后定案和执行。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否决权”,“产品的规格、包装、说明书、光盘版面等由乙方负责设计、撰写、制定,经甲方最终确认后定案和执行。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否决权”,“产品的开发实现和生产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甲乙双方以购销方式合作……双方协商一定的百分比作为甲方利润”。由此可见,金**公司与美**公司合作,委托美**公司对涉案机顶盒进行策划、推广和销售。在合作过程中,金**公司主要负责生产开发涉案机顶盒,而美**公司进行协助并策划推广销售涉案机顶盒,双方共同对涉案机顶盒进行选型、开发,金**公司对此拥有最终确认权,双方均可以行使否决权,且金**公司和美**公司对销售涉案机顶盒共同进行利益分成。由此可见,金**公司与美**公司合作共同生产、销售涉案机顶盒。此外,通过ICP/IP备案系统查询可知,美**公司销售涉案机顶盒网站的备案企业为金**公司,金**公司亦注册了“美如画”商标并使用在涉案机顶盒外包装上,金**公司授权美**公司其MYGICA美如画商标品牌产品独家经营权。可见,金**公司与美**公司关系密切,对外亦不刻意区分彼此。金**公司声称其只是备案但不负责经营,实际经营者为美**公司;金**公司是“美如画”商标所有权人,美**公司与该商标没有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金**公司与美**公司合作共同生产、销售了涉案机顶盒,该产品在接入互联网后自动实现同步直播电视功能及回看电视功能,构成了共同侵权。金**公司主张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与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金**公司与美如画公司合作共同生产、销售了涉案机顶盒,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鉴于央**公司的经济损失和金**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涉案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央**公司所主张诉讼开支的合理程度、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由央视**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邹**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五十八元,由深圳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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