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陈*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孙**侵犯著作权财产权和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陈*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胡**、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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