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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等诉浙江华**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和表演者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陈*诉被告浙江华**限公司、孙**侵犯著作权财产权和表演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陈*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胡**、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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