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沈*、第三人何俊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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