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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与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甄**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是明确案件法律关系、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孙*在原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甄**于2014年3月26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审查全案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审法院在释明程序不充分明确的情况下,即判令解除上述合同,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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