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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巨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方巨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牛建起、贵州民族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东**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牛建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牛建起与贵**报社存在劳动关系。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牛建起提交意见称:不同意东**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建起看到以民族新闻网名义发布的招聘后前往应聘,经陈*出面录用并按陈*要求填写了《民族新闻网工作人员登记表》,该招聘系基于东**公司与贵**报社合作拟设立民族新闻网北京工作站的前提原因。东**公司、贵**报社均认可拟设立的民族新闻网北京工作站事实上并未正式成立,亦未正式开展合作事项,而牛建起在经陈*录用后从事了为东**公司的招生推广工作,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由此,二审认定牛建起与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东**公司自用工后未与牛建起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与牛建起解除劳动合同,牛建起要求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理由正当。东**公司尚未支付牛建起2013年10月工资,应承担给付责任。东**公司提出的再审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东方巨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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