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任公司、一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8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知**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