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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第三人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5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50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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