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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伶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行政告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村(以下简称×村)村民。2015年4月23日,原告在该村北自己宅基地范围内修建砖混结构住房,2015年4月30日完工。2015年5月14日,被告以原告所建房屋系违法建设为由作出告知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告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告知书作出时原告已经完工,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告知书时间系倒签,认定违建面积有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行为系被告向×**员会作出的告知书。因该告知书未直接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处理,故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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