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兖州**有限公司、赵**、国家知**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索**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17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兖州**有限公司、赵**、国家知**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