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确认树木所有权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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