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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玉**限公司与北京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杨**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上诉人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玉**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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