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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华**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再审,以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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