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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叶**,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国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代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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