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叶**,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国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代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