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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责任公司、张*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张*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3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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