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银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4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软**司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软**司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软银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软**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软**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