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班**与班福生执行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人民法院在执行陈**、陈**、班钰升犯诈骗罪一案过程中,查封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XXX号楼XXX号房屋使用权(以下简称XXX号房屋)。案外人班**、班**、班玉兰、班福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XXX号房屋为其母苏**的遗产,5子女享有共同使用权,北京**人民法院不应认定XXX号房屋为班钰升个人财产而予以查封,请求法院解除对XXX号房屋的查封措施。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执异字第959号执行裁定,班**、班**、班玉兰、班福生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执异字第959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北京**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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