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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翁**、翁**、班钰升、陈**、陈**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陈**、班钰升犯诈骗罪一案[执行依据:(2012)一中刑初字第456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3)一中执字第722号]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班钰升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房产(以下简称争议房产)。案外人郑**就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郑**述称:2009年11月25日,班钰升与北京市**委员会签订了《x村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争议房产。争议房产是班钰升与郑**x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购房款系双方共同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争议房产属于郑**与班钰升的共同财产。2011年6月15日,郑**与班钰升到民政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x协议》,因双方育有一独子,故约定郑**名下、班钰升名下财产均归郑**所有,同时办理了x登记并将《x协议》予以备案。综上,争议房产实为郑**的个人财产,请求法院中止对争议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翁**、翁*凯述称: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经查明班钰升将犯罪所得用于支付x村房产的房款,因此争议房产是班钰升的个人财产,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不同意郑**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陈**、陈**、班钰升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456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班钰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冻结、扣押、查封在案的款物、房产分别予以没收、发还或变价后发还被害人翁x;五、责令被告人陈**、陈**、班钰升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翁x。上述判决所附《冻结、扣押、查封款物、房产清单》第三项为:”查封在案的北京市通州区x房产依法处理”。在本案刑事侦查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于2011年12月31日查封了争议房产。

另查:翁**、翁**诉翁**、翁**、翁**、翁**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一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继承人翁x于2012年9月15日所立遗嘱有效。该判决查明:翁**、翁**提供的户口本主要显示:户主姓名翁x,妻翁**、长子翁**、次子翁**、长女翁**、次女翁**、三女翁**。翁**、翁**提供的福清市死亡人员证明书主要载明:翁x于2012年12月30日病故。翁**、翁**提供的翁x于2012年9月15日所立遗嘱载明:”若本人不幸去世,本人所拥有的财产及权益分配如下:目前北**中院所受理并未执行完的有关本人被陈**、陈**及班钰升诈骗一案中所涉及的所有执行财务,除去一半是我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外,剩余的一半全部由我的大儿子翁**继承。其中的债权与债务由他一人自行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争议房产系生效刑事判决指向的特定物,郑**以其对争议房产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阻止生效刑事判决执行的主张,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故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提出的案外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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