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君**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君**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