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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君**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君**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君**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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