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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亚**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亚**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9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法官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温州市亚**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豹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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