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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义诉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义诉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义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吴*义诉称:原告系商丘市梁园区平台西二村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1月24日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原告承包地所在区域地块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征地方案。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作出《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吴*义申请公开承包地所在区域地块建设项目的“一是四方案”的情况说明》,被告没有按照原告要求提供上述信息。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情况说明,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提供涉诉地块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无法律依据,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庭审中认可被诉行为的存在。在开庭后被告也复印提交了涉诉地块的“一书三方案”,原告认为不是其要求公开的内容而要求法院判决。

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系商丘市梁园区平台西二村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1月24日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原告承包地所在区域地块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征地方案。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作出《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吴某义申请公开承包地所在区域地块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的情况说明》,原告认为被告的“情况说明”不符合信息公开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系被告制作并保管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法被告应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被告作出的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判决予以撤销,鉴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提供涉案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所有信息,已向原告公开了其制作保管的信息,无需再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作出《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吴某义申请公开承包地所在区域地块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的情况说明》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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