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第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70元,由原告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