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官文博与首都医**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官XX与被告首都医科大**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XX及委托代理人许XX,被告儿童医院的代理人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官XX诉称:1988年10月11日,原告出生后不久就因病在儿童医院入院治疗,期间输血250毫升,此后再未输血治疗。2015年4月,原告在301医院术前化验时,查出患有丙肝,原告平日生活再无其他传染途径,丙肝应系当年输血所致。因丙肝损害后果严重,治愈率低,造成原告严重经济负担。被告的行为导致我方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儿童医院辩称:原告因吐奶、发热到我院就诊。1988年10月12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呕吐待查、胃扭转、食管气管瘘、幽门痉挛、感染性肺炎、败血症、轻度脱水。官XX出生体重2950克,但入院时体重2800克,入院后第13天体重2000克。因官XX呕吐、发热、拒奶、脱水、大便潜血阳性,如不予血浆便会有生命危险,我院于1988年10月13日、17日、20日对官XX进行输血,其目的是支持及补充凝血因子。我院于1988年10月13日、17日、20日在我院进行输血距今己整整27年。原告起诉早己超过绝对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2015年9月8日本案谈话时,原告自称上大学后每年体检都正常,没有丙肝。2015年4月才查出患有丙肝。而最基本的医学常识已经证明丙肝潜伏期是八周左右,故原告2015年所患丙肝绝无可能是在我院输血后染患丙肝,潜伏27年才发病。1988年我国尚无丙肝流行,1989年全世界开始认识丙肝这种病,我国于1993年起才增加对丙肝的检测。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住院病历(病案号1124282)记载原告之母许XX于1988年10月1日因原发宫缩无力于宣**院行剖宫产术分娩。(原告)生后无窒息,阿*评分10分,无病理性黄*,脐带5天脱落,无感染。四肢肌张力正常,出生时皮肤色泽红润,无羊水吸入史……10月12日,原告因“吸入性肺炎、胃扭转、中度脱水”收入被告医院内科。入院检查:主诉吐奶2天,发烧拒奶1天。于入院前三天患儿家长发现患儿吃奶不好,每顿吃奶20ml左右,每天5次。喂奶后有小量呕吐,喷射性。于入院前二天患儿喂奶后呕吐明显,量多,几乎是喂多少吐多少。于入院前一天患儿始高烧,体温达39℃,服退烧药后未见明显好转,拒奶、水。病后患儿精神弱,嗜睡,二便正常。入院前在急救室观察二日,经拍片诊断为肺炎、胃扭转。给予补液、纠酸治疗二日。急救室观察二天,体温降至正常,呕吐不明显,腹胀,口周发青。入院诊断:胃扭转、食管气管瘘、幽门痉挛、肺炎、败血症?轻度脱水。病程记录:88-10-13患儿精神弱,反应尚可,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律齐有力,腹部不胀,肠鸣音存在,入院后做便潜血(++),考虑NEC(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可能,故今日予禁食,按生理需要量补液,并给予支持疗法。

10-15患儿精神好,反应可,禁食已三天无排便,查:双肺呼吸音稍粗,未闻干湿啰音,心律齐有力,腹软,肠鸣音活跃。耿付主任医师指示:患儿诊为胃扭转,便潜血不应为阳性,及时查便潜血及早恢复进食。今肛指查便潜血仍为阳性,请示耿老师,拍平片,遵嘱。

10-17患儿精神反应可,仍禁食,哭闹著,双肺清,心率齐有力,腹软,肠鸣音存。今按生理需求量补液,并支持疗法输血浆25毫升,输入顺利。

10-24患儿精神弱,哭闹著,查便潜血(-),并做双份便培养送检,患儿无再发生呕吐,查体双肺清,心律齐有力,腹软肠鸣音活跃,今给Ⅱ号奶25毫升6次,余治疗同前。10月29日,原告出院。医嘱单记载原告于10月14日、10月17日、10月20日分别输入25毫升血浆。

原告提交2015年5月在301医院及佑**院检查报告单,检测出丙型肝炎病毒RNA基因1b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单、被告提交的病历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说明,1993年7月1日起,血站采血时才增加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原告输血时间为1988年10月,该期间采血时并不要求检测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如果原告确实因输血致丙型肝炎,根据当年的诊疗常规,也不是被告医院可预见并可预防的。

此外,对于输血适应症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血浆的营养功能以及凝血和免疫功能,是针对原告入院时因胃扭转、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对症支持治疗(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易导致肠穿孔、腹膜炎等症状,如不及时禁食并对症治疗会危及生命)。以当年营养液有效成分不能满足禁食期新生儿的生存之需,适当给一定血浆营养支持是有必要性。此外血浆中的凝血因子对于原告出现的潜血症状也有治疗效果。在该诊疗行为发生时期,并未要求医疗机构对输血方案及可以发生的并发症等向患儿家长告知。综上,合议庭认为医院对原告入院诊断正确,治疗方案选择恰当,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官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官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