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自强**责任公司与北京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自强通光光学仪器**公司(以下简称自强通光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强通光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强通光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自强通光光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北京自强通光光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其余五千零九十九元退还给原告北京自强通光光学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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