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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居住于朝阳区******,王**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在海淀区居住未满一年,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王*的住所地及其本人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均在海淀区。其主张其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居住于朝阳区,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其在上述期间居住于朝阳区,亦不属于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构成其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王*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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