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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蒋**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少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蒋**在原审法院诉称:蒋**是我的父亲,王x是我的母亲,蒋**作为我的父亲自我出生后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对我不管不问,故现诉讼请求:要求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自2006年4月起至我参加工作时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被告辩称

蒋**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蒋**的诉讼请求,在结婚后到2011年3月份,蒋**和我一起生活在我父母处,生活支出都是由我负担的,2011年3月后因为我与王x感情不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我到外面租房住,在这期间家里的开销也是由我负担。我开始的时候是将钱给王x,后来因为王x打牌,故我把钱给我的父母,由他们来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蒋**与王*系夫妻关系,婚生女蒋**于2006年4月19日出生,后蒋**与王*感情不合分居。蒋**称自2011年3月起分居,蒋**法定代理人王*称自2014年分居。蒋**曾起诉离婚,但后撤回起诉。在庭审过程中,蒋**称其一直在支付蒋**抚养费,提交了其父母及姐姐的书面证人证言,记载:蒋**与她妈妈一起与蒋**父母生活,蒋**经常回家看望蒋**,因为王*打牌,故蒋**直接将钱给其父母用于蒋**的生活及学习费用。蒋**另提交其与王*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记载:蒋**、王*夫妻二人结婚到现在,上班期间挣的钱全交给公公和婆婆,由公公和婆婆掌握家务,日常生活和开支。蒋**称其现在没有工作,但在2014年蒋**与王*的离婚诉讼中,蒋**称其每月收入在10000元左右。经法院询问,蒋**法定代理人王*称蒋**现每月花销在4000元左右。王*另称其生完孩子后于2007年2月至2011年12月在中关村上班,后一直打临工,现在在海淀区上庄镇司法所上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状、庭审笔录、书面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蒋**作为蒋**之父,应支付蒋**必要的抚养费,故对蒋**要求蒋**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抚养费数额法院依据蒋**生活情况及庭审情况予以认定。就抚养费支付的期限,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蒋**自蒋**出生后持续支付抚养费,故对于蒋**要求蒋**支付自2006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蒋**于二○一五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蒋**抚养费二千元至蒋**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蒋**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蒋**不服,以不同意支付一审判决判定的抚养费为由,上诉至本院。蒋**的法定代理人王x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蒋**自出生后与父亲蒋**、母亲王x居住在爷爷、奶奶家,在此期间,蒋**与王x因感情不合曾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表述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居生活。2016年1月,蒋**再次起诉离婚,该案目前正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蒋**虽自蒋**出生后持续支付抚养费,但其与王x因感情不合目前又提起离婚诉讼,是必会给蒋**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蒋**应支付蒋**在此期间生活、学习的费用。蒋**上诉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少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

二、蒋**自二○一五年十二月起至二○一六年四月止每月支付蒋×2抚养费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蒋**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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