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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邵**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称,我和邵*于2011年12月1日在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邵*应给付我25万元,以离婚当日起每年度支付10万元,三年支付完成,但邵*至今仍有11万多元没有支付,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另外,2014年9月份我名下青岛的一处房产有34225元房屋贷款是当年邵*在离婚协议里承诺支付的,也一直没有给。**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邵*支付我离婚协议里约定偿还的金额95000元及2014年协议里的欠款34225元,总计1292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邵*承担。

被告辩称

邵**称,11万元的欠款张**计算了15000元,也即现在只差95000元,同意就95000元欠款一事达成还款协议。关于34225元我方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张×与邵×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男方给予女方人民币25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型向银行转帐,每年度应付10万元,支付期限为自民政局办理离婚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支付,若未支付,则女方有权依据银行同期利率收取男方违约金;……。

2014年9月4日,张*与邵*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第一、根据2011年张*与邵*的离婚协议书规定,邵**支付张*共计25万元,至2011年12月1号截至2014年8月31号,邵*没有按照协议支付。邵*承诺,截至2014年春节为止,所欠余款,以月付或者一次性付清。如果有特殊原因,最迟还款日期可以推迟至2015年6月1号。另外:即墨102房产,截至到2014年9月所欠银行尾款34225元,累计到第一条邵*所欠余款中;第二、即墨102房产,在买卖、过户等手续时,邵*承诺协商双方时间,配合出面办理;第三、张*承诺,在协议签字生效后归还灰色捷达车。备注:此协议,关于第一条是邵*委托邵*代签。

邵*认可与邵**兄妹关系。邵*的委托代理人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是邵*本人签字。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要求邵*的委托代理人通知邵*本人到庭,并定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10时30分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同时本院亦告知,如邵*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2015年10月16日邵*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应诉。在此次开庭中,张*提交其与邵之间发送的手机短信,其中有如下内容:

2014年8月26日,邵*:对账我已向银行提交收款账号,他们需要时间打印之后通知我,你那边也要对账清单,以银行往来清单为准。我们争取阴历年底之前与你款项往来两清,如遇特别情况最多延迟二个月,但是前提是车子在这次房子过户前归还公司。邵*。依此短信为协议履行。

张*:没问题。你找到还款存折,最好今天下午或者晚上,我们见一面,你把东西给我,我把车子给你,协议当面签字,按手印。我拿着我的银行清单。

邵*:我没有空见你,我今天去南方出差有很多事,那个存折上午在家也没有找到,之前好久没有见到了,车子交我单位的司机即可,但是时间需要提前约定,因为他们也很忙,协议短信确认或邵*代签已经沟通过。

张*:那好吧,我明天去青岛,找邵*签字吧。

邵*:车子需要提前归还,否则她不会理你。

张*:还有,有可能的话,等你的对账单出来了,先支付三分之一,或者一半。后面的到日子再完全支付。即墨的房子,你不是一直在还款吗?用的哪个账号还的,需要账号和密码,我要打电话给即墨的农行查还有多少尾款没还,还要问一下怎样解押,请务必找到。谢谢。放心。等邵*给我签完字,我会告诉你车子在哪,让你们司机自己去开,有人给钥匙。

邵*:那么我抽空与邵*联系确定一下。但是需要提前告诉还车地点、签字时间,公司司机提前过去看看车子,等待通知。

张*:另外,房屋还款账号密码,给我发过来。否则到时候省的麻烦。房屋剩下的银行贷款,我找谁,谁给我还清,麻烦给我说明白。

邵*:凡事找问邵*协商。

2014年8月31日,邵*:没有啥异议。只是我已经支付了2014年8月份贷款1580.57元。

张*:这个钱最后给你减出去。我给邵*发了邮件,如果她也没啥疑义,我就打出来,周三我们签字。你的银行对账单出来了吗?有准确数了吗?

2014年9月1日,邵*:银行对账没有通知。关于尾款,我计划春节之前两清,但是因为一些可能原因,最迟到春节之后三个月内付清。

2014年10月10日,邵*:(保留短信)支付张**款项以此为准:2014年1月27日4万元;2013年2月6日1万元;2013年6月23日2万元;2012年3月12日5万元;2012年5月17日2万元,以上合计14万元。

张*:没错。是一共这五笔转账。那还剩11万,另外房子还有3.5万的尾款,这就是还有14.5万,你是月付还是怎么付?上次和邵*签的协议里她说怕时间紧张,让我把时间推后到2015年6月1日。当然,我希望如果没有特殊原因,2014年春节之前就账目两清最好。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我院在2015年10月16日庭审后又通过电话与邵*联系,告知其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就有关问题接受法庭询问,邵*对此未给予正面答复。后本院按照邵*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通知其本院定于2015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继续开庭,但邵*本人依然没有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后表示:2015年10月16日上午开庭时我之所以没有出庭,是因为邵*称其自己出庭,不需要我到庭,所以我就没有来;本次开庭是邵*昨天才通知我的,邵*表示其本人在外地,无法出庭。

2015年12月2日的开庭审理中,张×向邵*代理人出示了其与邵*之间的手机短信,证明邵*曾委托妹妹邵*与其签订了2014年9月4日的协议书,双方之间就协议内容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此,邵*代理人表示:第一,短信的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第二,即便有短信来往,也不能证明协议就是邵*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邵*有邵*的委托;第三,协议书的真实性我方也不认可,不能证明是邵*所签。该代理人同时表示,139XXXXXXXX不是邵*的电话,邵*提供给其的手机号码是133开头的。

另查,本院在向邵*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曾要求其按照规定填写地址确认书,邵*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移动电话号码为:139XXXXXXXX。我院在与邵*电话联系时,也是拨打的139XXXXXXXX与邵*本人进行通话。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手机短信息、离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依据离婚协议,离婚后邵*应当向张*支付人民币25万元。现张*与邵*均认可尚欠95000元未给付,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张*起诉要求邵*给付该欠款,有合法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张*主张的即**银行尾款34225元一节,邵*之委托代理人表示,鉴于2014年9月4日的协议书不是邵*本人签字,也不能证明是邵*本人签字,故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就邵*是否授权邵*签署该协议、协议书上是否为邵*本人签字等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亦未对上述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明确要求邵*本人必须出庭应诉,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必要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但经多次释明,邵*本人依然不出庭应诉,故其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张*提交短信息上显示邵*手机号码为139XXXXXXXX,与邵*到本院应诉答辩时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号码一致。邵*代理人虽不认可该号码为邵*的手机号码,但是地址确认书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的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且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也一直是通过该号码与邵*本人取得联系的,故本院对张*提交的其与邵*之间的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短信的相关内容可以认定,邵*全权委托邵*处理其与张*之间的相关事宜,并签订2014年9月4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邵*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张*要求邵*支付银行尾款3422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人民币十二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邵*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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