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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赛鹏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赛**司申请再审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缔结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公司与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程序合法。肖**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但未要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性质,一、二审认定违法解除错误,且超出审理范围。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赛**司以MiroslavKolesar(米乐·克雷沙)离职为由解除与肖**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依据。鉴于赛**司主张其公司已无司机岗位,且其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明肖**明确拒绝了调岗要求,一、二审确认肖**与赛**司之间现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无不当。但该确认是根据赛**司主张的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进行的认定,而非就赛**司之前与肖**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及正当性的认定。关于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一、二审结合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作处理,亦无不妥。赛**司提出的再审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赛**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赛*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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