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担任审判长,法官蒙*、法官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亿**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郭*负担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郭*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