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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怀**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田*、原审被告中国医**协和医院(下称“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73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田*在一审中起诉称:田*于2014年2月22日由怀**医院行新式剖宫产术后出现羊水栓塞、产后出血、DIC等症,因该院无法治愈,于当日转入河北北**一医院行子宫次全切除术,出院后的田*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手脚麻木拌抽动症状,而于同年3月2日至北**医院就诊,经各项检查治疗后被诊断为席汉综合症;田*认为,怀**医院手术操作不当致其大出血且未采取积极有效治疗措施,而北**医院诊断及用药错误,这二者的共同侵权行为至田*终身存在激素依赖。田*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怀**医院、北**医院赔偿田*医疗费5191.40元等。

一审法院向怀**医院、北**医院送达起诉状后,怀**医院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称怀**医院与北**医院之间并未实施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怀**医院的住所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北侧,根据法律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北**医院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被**县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怀**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怀**医院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民初字第01735号民事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田*对于怀**医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系以怀**医院及北**医院为原审共同被告,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本案中,由于原审共同被告北**医院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田*选择向原审被告北**医院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怀**医院所提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由于怀**医院关于该院与北**医院之间并未实施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的上诉主张,已超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怀**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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