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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因与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孟**、被申请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孟**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二审法院依法再审;2、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3、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强调认为一、二审判决对法定事实视而不见,有法不依,徇私舞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刘**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庭询问和电话询问中,本院曾尝试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最终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理由但缺乏依据,即其不能证明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相应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孟**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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