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优**限公司与北京中**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优**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盾环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和法官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优**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中**公司宣称其作为央视**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是央视网的独家运营机构,全权负责央视网商城的平台建设、招商合作及经营管理工作。优**公司基于中**公司以上宣传,于2014年10月30日与中**公司签订了《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并于当日向其指定的账户(开户名为“北京上为信文**限公司”)转账支付了3年的技术服务费9.9万元和信用保证金1万元,共计10.9万元。合同签订后次日,优**公司催告中**公司提供能证明其具有作为央视**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是央视网的独家运营机构、全权负责央视网商城的平台建设、招商合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中**公司再三推诿,无法提供。优**公司通过网络查询中**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发现其不具备广告发布及经营的任何资格。鉴于此,优**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向中**公司发出了《合同中止履行通知函》和《合同解除协商函》,又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EMS向中**公司发出了《合同解除履行通知函》,但中**公司一直不予理会。综上所述,优**公司认为,中**公司在不具备广告经营资质和无法提供其具有央视网商城合法授权资格的条件下,与优**公司签订合同,严重损害了优**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优**公司与中**公司签订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无效;2、中**公司向优**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0.9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中**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优**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优**公司起诉的案由错误,本案并非广告合同纠纷,而应是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相同的合同纠纷已经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认定该种合同的合同关系为服务合同关系。第二,中**公司与央视**限公司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央视**限公司已通过股权投资中**公司的方式成为中**公司的参股投资方。因此,合同载明中**公司系央视**限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欺诈,是事实,优**公司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央视**限公司具备网络服务和广告服务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央视**限公司通过对中**公司的投资及授权中**公司独家运营央视网商城、全权负责央视网的平台建设招商合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方式,使中**公司获得了相关的服务资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中**公司(甲方)与优**公司(乙方)签署《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其上载明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合作内容,技术服务费为3.3万/年,合作年限为3年,佣金费率为3%,信用保证金为1万元,以上费用合计10.9万元。甲方指定的账户为北京上为信文**限公司。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在央视网商城中发布商品信息并向央视网商城用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央视网商城公布的《央视网商城服务规则》及《央视网商城退、换货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则或规定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需严格遵守。中**公司作为央视**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是央视网商城的独家运营机构,全权负责央视网商城的平台建设、招商合作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向甲方申请入驻央视网商城,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在合作期内,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五条享有“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的荣誉名称及其广告展示权。乙方利用央视网商城平台对乙方在《合同确认书》中列明的商品进行展示和售卖,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场的零售价,制定网上销售的合理价格。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信用保证金以及对已销售商品按一定费率进行销售佣金分成。甲方的权利义务有:1、甲方为乙方产品所设计制作的、且在央视网商城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及服务享有完全的权利。2、甲方对乙方上传的商品有审核权,一切违反《商城规则》及相关法律的内容,甲方有权予以删除。3、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对乙方在央视网商城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即:将在乙方店铺中的商品通过正常流程购买后送交至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检验,若经检验为假冒伪劣商品、非正品行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甲方禁止销售的商品,甲方有权予以下架、扣除信用保证金并单方面终止双方合同。若抽检的结果符合正规品牌商品规定,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将抽检的商品按原价予以退货。4、甲方有权审核并不定期抽查乙方资质及其在商城的所有交易操作,并有权针对乙方违反《商城规则》和影响甲方整体方针政策的内容,依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5、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且乙方已完整提供所需资料信息以及按时交纳商城技术服务费及信用保证金后两周内及时安排商品上线。如乙方有额外推广需求,并涉及费用,则另行签署补充合同。6、甲方应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本合同依法终止后,甲方仍有义务保守乙方的商业、技术情报、资料秘密。7、乙方承诺,在央视网商城上的一切商品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商城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如果甲方修改了现有的《商城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应以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随时关注央视网商城上的公示内容,乙方同意甲方一经公示各规则的变更等事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通知义务。当出现违规行为时,甲方以《商城规则》为准进行处理。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须提前向央视网商城递交书面材料(应用范围、设计样图等),申请审核备案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荣誉名称及组合图形。并且在使用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2、中**电视台/央视网的LOGO、图形、图片和服务名称、标识等均受相关法律保护,乙方不得以“‘央视网/cctv.com/cntv/中**电视台/央视网商城’唯一/战略/独家合作伙伴”中的任一或全部文字、LOGO、图形、图片和服务名称、标识等进行宣传。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及字号,不得任意更改“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荣誉名称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3、乙方有权在甲方商品管理相关规定下以及在其产品所属分类范围内,上传、修改、发布商品图片及商品描述。4、乙方应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合作所必须的所有资质,该合作业务符合其经营范围的规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合作需要进行新的审批、许可等,应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同时将相关审批、许可等文件交甲方备案。如因乙方资质存在瑕疵,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乙方调整或变更新业务,都需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审批文件,且满足甲方平台经营范围,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6、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的规定上传所售商品的图片和文字介绍,经常与甲方联系,更新商品及服务信息,并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内容真实、合法,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肖像权或其他合作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投诉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商品及其他重要信息如有变动应当立即通知甲方。7、乙方只能在央视网商城中发布《合同确认书》中所列的商品品类,不得超出此范围发布其他任何类别的商品信息。甲方有权拒绝发布或随时删除乙方超范围发布的任何商品信息。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商城技术服务费及信用保证金。9、乙方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商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乙方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乙方对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负完全责任,保证不销售水货、假货、旧货及其他有问题的商品,由于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10、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商城规则》,提供商品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同时保证按照本协议及《商城规则》要求履行其他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11、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平台上进行销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正规,并保证有权将该商品通过甲方平台进行销售,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或销售授权等文件,同时保证入驻前后提供的相关资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者乙方销售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销售渠道以及是否有权以该平台进行销售等权利有瑕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12、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或者人为因素发错商品)所造成的退还情况,乙方将承担所有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退款的,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3、乙方不得在央视网商城有关页面或商品标题等位置发布外网购物链接、非实际交易信息、非央视网商城指定联系方式、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等联系方式或信息。14、乙方应根据用户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商品虚假、陈旧或不详实或商品质量、数量等问题或乙方商品或经营行为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造成投诉、索赔及退款等,或乙方商品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如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及央视网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甲方及央视网均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1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本合同依法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情报、资料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其在履行合同中获得的对方机构信息及相关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若违反此约定,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其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失效而无效。

同日,优**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确认书》向中**公司委托收款的北京上为信文**限公司支付了服务费9.9万元及信用保证金1万元。

2014年11月3日、4日,优**公司向中**公司邮寄《合同中止履行通知函》、《合同解除协商函》、《合同解除履行通知函》。

经查,央视国际**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合资经营确认书》,其上载明:“为打造国内最具公信力的B2B2C高端电子商务平台,本公司已通过股权投资中**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参股投资方;并且将本公司主办的‘央视网商城’平台业务授权给中**公司经营。中**公司根据本公司授权独家运营央视网商城,全权负责央视网商城的平台建设、招商合作及经营管理工作”。

另查,中**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嫣**限公司签署过《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两公司就该合同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该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2144号民事判决,载明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其后,北京嫣**限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与一审判决一致。

经询,优**公司主张本案是广告合同纠纷,并在此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提出相应诉请,经该院释明,其依然坚持上述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优**公司提交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发票、收据、《合同中止履行通知函》、《合同解除协商函》、《合同解除履行通知函》、快递单,中**公司提交的(2014)海民初字第22144号民事判决书、《合资经营确认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等以及该院开庭笔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优**公司与中**公司签署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同性质存在争议,对此,该院认为,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在涉案《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中,虽载明“优**公司享有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的荣誉名称及其广告展示权”,即存在有“广告”字样,但该合同并非有关广告的设计、制作或者发布的合同。这是因为,根据《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的权利义务设定,双方的合作模式是中**公司在央视**限公司的授权下向优**公司提供央视网商城平台及相关服务,优**公司利用该平台对其自身的商品进行展示和售卖,以及使用“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荣誉名称进行宣传。双方合作的基础是央视网商城平台,中**公司提供与平台使用相关的服务,优**公司向中**公司交纳的款项亦为“技术服务费”,因此,该合同应属服务合同,对于中**公司的有关合同性质的主张,该院予以采信。优**公司主张的合同关系不正确,在该院释明下,其依然坚持以此为由进行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此外,本案中,优**公司诉请确认《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无效,其理由是中**公司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对此,该院做进一步论述:合同无效是对合同自身以及当事人缔约目的的根本性否定,是对违法合同最为严厉的制裁,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考量。对于一般经营项目,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应直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退而言之,即便优**公司有关合同性质的主张成立,其诉请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要求退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优**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

一、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本案应属广告合同。

1、双方签订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是广告合同,不是服务合同。中**公司打造的央视网商城平台不是专为优**公司建立的,是作为任何需要销售产品的公司的一个付费广告发布载体。

2、《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中的所谓入驻,就是进入网络广告的发布载体,根本不需要提供什么诸如技术服务性工作。

3、中**公司主张服务合同,实际与淘宝、天猫等在服务上是质的不同。

4、双方签订的就是代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5、中**公司提供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荣誉名称及广告展示权,其实就是提供网络广告的投放平台,这与街头公交站亭、灯箱立柱等户外广告发布载体一样。

二、一审法院对优**公司诉请合同无效并以此要求退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中**公司没有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进行广告经营活动,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合同应属无效。

三、一审法院依据该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214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合同为服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

该案是案外人以合同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和相关法律事实明显不同,不能盲目借鉴生效判决。

四、本案合同因中**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属于违法经营,合同应属无效。无论从缔约目的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本案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和必要。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优**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中**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其针对优**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优**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优**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审理情况,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优**公司与中**公司签订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的合同性质是广告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合同性质应主要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进行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合同确认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该合同并非是双方之间有关广告的设计、制作或者发布的合同,双方的合作方式是优**公司通过向中**公司交纳“技术服务费”,利用中**公司经授权向其提供的央视网商城平台自己对其商品进行展示和售卖,中**公司提供与该平台使用相关的服务,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因此,该合同应属服务合同,一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性质认定正确。因优**公司主张的合同性质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经一审法院释明,优**公司仍坚持涉案合同为广告合同并据此进行诉讼,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并据此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八十元,由北京优**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八十元,由北京优**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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