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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北京**研究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6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伍*、高**、范*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冯**一审中起诉称,环**研究所推迟8年为我办理退休,并且错误的将我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改为了企业单位编制人员处理,这造成了我的退休金损失。现我不服仲裁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研究所向我赔偿退休金损失116.3万元(从2015年8月开始计算20年,按照每年43200元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其起诉要求环**研究所向其赔偿退休金损失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其起诉将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裁定驳回冯**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冯**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理由为:一审中其已变更诉讼请求,法官未按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研究所答辩称: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冯**提交朱**证言材料,证明其回所工作情况。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的上诉请求无关联性,不予采纳。另查,冯**一审中诉讼请求变更情况如下:2015年5月8日冯**提交的民事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北京**研究所赔偿退休金116.3万元。同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冯**未变更诉讼请求。7月2日冯**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法院撤销207所通知,恢复其职工身份并按此办理相应的退休待遇;二是确认2008年给其办理的退休无效,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冯**一审中要求环**研究所向其赔偿退休金损失的请求,不属于《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冯**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冯**所提一审中其已变更诉讼请求,法官未按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经查,冯**系在一审开庭后增加其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冯**新增诉讼请求未在司法解释规定期间提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且该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因此冯**所提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冯**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冯**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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