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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思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规定不明确,应属无效;员工手册民主程序不合法;文思海**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服从出差的工作安排,但我未出差确因有正当理由,且已经为该项目提供了远程服务;且文思海**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通知工会,故文思海**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文**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目前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我公司与张**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文**公司员工手册的显示,员工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安排、不完成工作任务或拒绝其正常职责,视为严重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须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程序不合法,且确实存在严重违纪可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文**公司无需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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