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付权有、原审原告田*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5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担任审判长,法官孙*、法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赵**、田**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